地方 稅法 通則
地方 稅法 通則
壹、地方稅法通則之評析.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地方稅法通則立法之檢討(下)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 研究生詹右辰. 依 一、本通則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順序。 二、為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化及提高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財政自主權,爰將地方稅範圍之界定、賦予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開徵新稅、調高其地方稅徵收率(額 )、在現有國稅中附加課徵之權限及其他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 一、「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之概念. 三、 地方制度法 所稱 條文內容. 二、 地方制度法 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地方稅法通則 EN. 法規類別:.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第二條 (地方稅範圍)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 財政收支劃分法 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內容:. 壹、前言「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目的係為使地方政府財政自主之能力能夠提升,並賦予其因地制宜徵收地方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或調整地方稅率的權力,以矯正地方凡事 (四)、附加課稅地方稅法通則第5條第1項為附加稅課之規定,得附加之對象僅為國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附加徵收對象之排除則意見分歧,有認為,關稅、貨物稅、菸酒稅、 地方稅法通則第五條. (一)、地方稅之概念. 續上篇介紹完地方稅法通則後,下篇就地方稅法通則之立法妥適性為評析。. 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 第條. 直轄市政府、縣 第一條 (適用範圍)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 稅捐稽徵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法規名稱:.
地方稅法通則第七條. 內容:. 各稅之受償,依下列規定:. 一、. 地方稅優先於國稅。 二、. 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管轄中華民國91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 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因此中央應就劃歸地方之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前開規定,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或在各該稅法內訂定可適用於地方之通則性規定,俾地方得據以行使憲法賦予之立法權。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 | 一、地方稅法通則下之特別稅、附加稅與臨時稅(指定用途稅) 的. 分別. (一)特別稅. 特別稅指地方自治團體透過地方制度法、地方稅法通則規. 定,課徵既有稅目(即財政依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規定之稅課均統稱為「地方稅」,並以「稅」稱之,則是否妥適,則容有疑義。.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1項明確列出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及特別稅課。. 明確定出特別稅課之範圍。. 惟在地方制度法中似無相類似之規定,雖在地方制度法第35條第3款、第36條第3款及第37條第3款皆有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壹、我國地方財政法制面的發展. 我 國 的 地 方 自 治,一 般 認 為 始 於 民 國年 4月 公 布 施 行 的「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 及 有 關 的 行 政 命 令 , 但 以 非 依 據 憲 法 作 為 而 有 違 憲 之 虞 且 地 方 權 限 並 未 獲 得 保 障 , 是 以 有 稱 之 為 「 監 護 型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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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地方稅法通則應速補漏宜蘭縣政府日前重新制定「宜蘭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決定參考花蓮縣礦石開採稅的實施經驗,大幅提高課徵標準,從每公噸10· 電子政府の総合窓口(e-Gov)。法令(憲法・法律・政令・勅令・府省令・規則)の内容を検索して提供します。地方税法施行規則(昭和二十九年総理府令第二十三号) 施行日: 令和四年十月一日 令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令和五年一月一日 令和五年一月一日 令和五年一月一日 令和五年四月一日 令和五年四月一日 令和六年一月一日 令和六年一月一日 令和六年一月一日 |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方稅務類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稽徵處)。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第 三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 | 按地方税法通則第4條規定「(第一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目的係為使地方政府財政自主之能力能夠提升,並賦予其因地制宜徵收地方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或調整地方稅率的權力,以矯正地方凡事仰賴中央補助的心態,並強化地方政府財政自我負責及努力之作為。 地方自治的發展與落實,取決於地方財政之充裕與健全,故地方政府在民主國家中扮演著相當重要角色。 在各機關團體所為各項事務之前提為財政收入,使得各級地方機關能夠順利推行各項政事及其目標,必須有適當的歲入財源以資因應。 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用以供應政府之支出需要,政府應量出為入以維持收支平衡。 然而地方政府長期缺乏稅課自主權,稅收未能符合支出增加之需求,反而因經濟不景氣及中央減免稅政策而產生減少,財政收支短少因而擴大,地方財源不足問題日益惡化。 |
則」乃於年月日應運而生,地方政府及宜辦法。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得 第一條 為維護南投縣自然景觀永續發展,暨自治財政需要,充裕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今年八月由財政部、內政部與主計處組成的地方稅自治條例審查委員會,最近核准了台北縣土城市、桃園縣與苗栗縣等地方政府,得開徵六宗地方稅,這是在地方稅法通則完成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稽徵機關為 政收人仍就入不敷出,極思另闢財源以謀救濟,「地方稅法通.解釋爭點.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年03月22日. 財支法由中央定稅法通則,以為地方立法依據之規定違憲?. 法律篇 この資料は、著作権の保護期間中か著作権の確認が済んでいない資料のためインターネット公開していません。 閲覧を希望される場合は、国立国会図書館にご来館いただくか、送信サービスをご利用ください。 > デジタル化資料のインターネット提供について 個人向けデジタル化資料送信サービス(個人送信)を利用するには、 国立国会図書館オンライン で利用規約に同意の上、サービスにログイン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 国立国会図書館オンライン(ヘルプ(デジタル化資料送信サービス 3利用規約)) > デジタル化資料送信サービス(ログイン画面) > 個人向けデジタル化資料送信サービスについて 劃歸地方之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前開規 定,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或在各該稅法內訂 定可適用於地方之通則性規定,俾地方得據 以行使憲法第條第1項第7款及第條第 1項第6款賦予之立法權。目前既無地方稅法 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 因此中央應就劃歸地方之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前開規定,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或在各該稅法內訂定可適用於地方之通則性規定,俾地方得據以行使憲法賦予之立法權。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 地方稅法 法律篇第一章 総則/2 ・ 第二章 道府県の普通稅/・ 第一節 附加価値稅/・ 第一款 通則/13 改正地方稅法 法律篇第一款 通則 /(jp2) 第二款 課稅標準及び稅率 /(jp2) 第三款 申告納付並びに更正及び決定地方稅法 法律篇第一章 総則/2 ・ 第二章 道府県の普通稅/・ 第一節 附加価値稅/・ 第一款 通則/13 解釋字號. 法律篇国立国会図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 改正地方税法. 釋字第號. 解釋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後段關於省及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 改正地方税法.
訂定諸多的限制,大大的限制了地方政府 地方財政的問題不是純粹經濟問題依靠市場機制就可解決,也不是. 甲、申論題部分:. 單純的地方政府可以解決的問題,或靠政府訂定「地方稅法通則」及「規. 費法」就可為功,它是一個政治與 一、何謂「租稅競爭」(Tax competition)與「租稅輸出」(Tax export)?對於公共財提供的效. 率條件有何影響?並指出我國的地方稅法通則對上述問題有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通則第三條第一項)。 其中特別稅課是指為適應地方自治之 惟地方稅法通則自 年月公布實施至今已近年,僅用 條條文規範地方政府之課稅立法權太過粗略,且對於地方稅開徵新稅源.釋字第號. 解釋公布院令. 解釋爭點. 財支法由中央定稅法通則,以為地方立法依據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後段關於省及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號公告第條第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本通則適用於包括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在內之澳門行政當局公共部門之人員。 二、 * * 已廢止請查閱: 第17/號法律 三、本通則亦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文職人員,經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之人員。 第二條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一、為適用本法規的規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均視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二、以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作出的任用賦予公務員的資格。 三、以臨時委任或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作出的任用賦予服務人員的資格。 * 已更改請查閱: 第12/號法律 第三條 (*) (職程) 職程制度載於專有法規內。 (*) 參閱關於訂定澳門公共行政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的12月21日 第86/89/M號法令 。台 東 縣 為 各 縣 市 之 一 , 所 以 各 縣 市 的 發 展 問 題 , 台 東 縣 當 然 不 可 能 例 外 , 但 因 台 東 地 理 環 境 、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較 其 他 縣 市 平 均 現 況 為 低 , 所 以 就 各 縣 市 的 困 境 與 台 東 縣 比 較 , 與 特 殊 性 分 析 如 下 。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號公告第條第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 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 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 應依中央有關稅法辦理。 至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 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 (4)地方団体の長は、地方自治法(昭和22年法律第67号)の規定によって、一般にその権限に 属する事務の一部を規則によって委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とされているが、地方税法に規定す 解釋字號. 中華民國年03月22日.
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 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 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 應依中央有關稅法辦理。 至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 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 劃歸地方之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前開規 定,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或在各該稅法內訂 定可適用於地方之通則性規定,俾地方得據 以行使憲法第條第1項第7款及第條第 1項第6款賦予之立法權。目前既無地方稅法 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 第一章 事業税及び特別所得税/ ・第一章 事業税及び特別所得税/ ・ 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應依中央有關稅法辦理。至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與地方財政均衡之意旨,併予說明。
-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第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 財政收支劃分法 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 地方制度法 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 地方制度法 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第三條 (開徵稅課之法源及其程序)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 第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年月日
-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1.管轄中華民國91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所 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
一、本通則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順序。 二、為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化及提高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財政自主權,爰將地方稅範圍之界定、賦予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開徵新稅、調高其地方稅徵收率(額 )、在現有國稅中附加課徵之權限及其他相關 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為規定地方政府之「調高」稅率之權限來源,並以30%為上限,其原因為稅率係為稅捐之重要事項,按例次大法官多號解釋皆指出應以法律定之,方符租稅法律主義。 然而在進入租稅法律原則前,仍應先經租稅公平原則之審核,以維護各區域均衡發展及人口之自然流動。 惟若地方政府因有政策上考量而欲降低其稅收,可在條文上,並未授權予地方政府有「調降」稅率之調整權。 此際,若地方自治團體有想體恤當地居民或因各地民情不同或有特殊變故而有調降之必要時,地方政府逕將稅率調降,則此舉是否有違反租稅法律原則之疑慮,似非並無疑義。 「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目的係為使地方政府財政自主之能力能夠提升,並賦予其因地制宜徵收地方特別稅、臨時稅、附加稅或調整地方稅率的權力,以矯正地方凡事仰賴中央補助的心態,並強化地方政府財政自我負責及努力之作為。 地方自治的發展與落實,取決於地方財政之充裕與健全,故地方政府在民主國家中扮演著相當重要角色。 在各機關團體所為各項事務之前提為財政收入,使得各級地方機關能夠順利推行各項政事及其目標,必須有適當的歲入財源以資因應。 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用以供應政府之支出需要,政府應量出為入以維持收支平衡。 然而地方政府長期缺乏稅課自主權,稅收未能符合支出增加之需求,反而因經濟不景氣及中央減免稅政策而產生減少,財政收支短少因而擴大,地方財源不足問題日益惡化。
地方稅法 法律篇第一章 総則/2 ・ 第二章 道府県の普通稅/・ 第一節 附加価値稅/・ 第一款 通則/13 因此中央應就劃歸地方之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前開規定,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或在各該稅法內訂定可適用於地方之通則性規定,俾地方得據以行使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賦予之立法權。 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 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應依中央有關稅法辦理。 至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與地方財政均衡之意旨,併予說明。 理由書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規定:「省及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之依據」,其後段部分,係中央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為實施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並貫徹租稅法律主義而設,與憲法尚無牴觸。 第一章 事業税及び特別所得税/ ・
我 國 的 地 方 自 治,一 般 認 為 始 於 民 國年 4月 公 布 施 行 的「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綱 要 」 及 有 關 的 行 政 命 令 , 但 以 非 依 據 憲 法 作 為 而 有 違 憲 之 虞 且 地 方 權 限 並 未 獲 得 保 障 , 是 以 有 稱 之 為 「 監 護 型 之 ·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先前礦石稅自治條例的爭議點即為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與第4條,縣府雖多次陳述,但法官不採認,認為從10元調整到70元 ·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因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代理人,應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花蓮縣礦石 · 相關. 地方超徵紅包衝億 創高; 創高!今年地方統籌款「超徵紅包」億元 1/18前入帳; 稅收超徵還稅於民?財部:用於減少舉債、增加還本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 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 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 應依中央有關稅法辦理。 至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 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 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應衣中央有關稅法辦理。至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與地方財政均衡之意旨,併予說明。 壹、我國地方財政法制面的發展.
· 經濟日報; 金融; 稅務法規; 虛列捐贈逃稅緩起訴 補帶罰 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享受到節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