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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 停 薪 特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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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 停 薪 特 休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四日。.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併計;因此勞工復職後的年資計算,需將留停期間 ·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所以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 四、如果大家可以理解B圖,請接續進入留職停薪b圖,如勞工於年8月1日起留停6個月,當年度特休僅有4 所以只有在換工作、或在原雇主處離職後再復職的情形,才會重新計算。.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函釋). 而復職當年度的 三、我們以勞動部年6月16日公布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有關第24條之案例做為出發點,導出週年制A圖與曆年制B圖,特別是B圖有兩個重點,一是特休可以按在職天數依比例給假(分段計給),二為總日數需符合法定標準,可詳見B圖文字說明。. 二、年4月16日起至年5月26日止,勞工申請 」中,有大概說明了該如何轉換曆年制成週年制的特休。 然而,有許多勞工可能在職涯中會有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 或傷病留職停薪的需要,而該留停的期間是可以不算年資的,那麼這時候可能許多人資或勞工朋友們在計算特休時就會有點短路了,到底在有· 換句話說,當勞工因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導致年資累積到達下一個週年的時點延後,那麼特休年度的終結(下一個特休年度起始日之前夕)自然也隨著年資累積狀況而延後(備註:所謂特休年度終結日延後係針對「到職週年制」,「曆年制」的特休年度終止日始終固定不變)。.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是不計入的,也就是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所以本田實際上滿3年的日期為/8/30,如果勞資雙方沒有協議要將特休遞延,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所以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 您好請問一下91年11月到職,年4月28日至年12月31日申請傷病留職停薪,年1月1日復職,於年時已將14天休假休畢,請問年的特休如何計算?A. 所以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特別休假年資並不會歸零重新計算,仍會合併其年資 。. 一、勞工計算特別休假年資應自年月日 受僱日起算,工作滿ㄧ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特別休假七日。.

參考資料如下: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一、勞工計算特別休假年資應自年月日 受僱日起算,工作滿ㄧ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特別休假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四日。. 二、年4月16日起至年5月26日止,勞工申請留職停薪這1年1個月又10天期間,可以不計入前項特別休假工作年資計算。. 等該勞工復職時,扣除實際留職停薪期間,再併如申請保留於復職年度繼續使用而未用畢者,不再發給 特別休假日出勤工資。復職時,按申請留職停薪當年在職月數暨復職後合計滿一年時,准按復職當年在職月數 比例核予休假。 ꀊ Q年度原有15日特休,已休7日,剩餘部份我並未申請保留復職後使用,但也未於 年底或年初領到8天的不休假獎金,年度也未見剩餘的8天特休,是我的理解有誤還 是被吃掉了? Q年度還有特休嗎? 按公司修正的第三點若用我的例子如何計算? 天數? 特休的使用 期間為何? 還請對這部份熟悉的版友幫忙解惑,感謝! 本公司的復職特休辦法如下,是否符合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呢?復職當年度休假天數: I. 本次留職停薪起迄係由前一年度延伸至當年度:當年度無休假日數。· 以上圖為例,前面兩次留職停薪後,滿足週年年資的日期會遞延到年9月26日,因此公司應該在該日期結清特休天數,也就是計算勞工在該日期前總共放了幾天,依法又該有幾天的特休,本案例中,在年9月26日以前總共應有64天特休(7天+7天+10天+10天+15天+15天),公司只要在該日期以前補足天數或未休工資,接下來自年9月26日開始只要接續給予勞工滿七年的15天勞動部表示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但是,若 請領開始日在年1月18日前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父母同於撫育2名以上小孩,得同時請領不同小孩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如果是撫養1名小孩者,仍應於不同時期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4) 如果提前復職或離職,勞工是否須主動通知勞保局? 應該主動通知。 避免造成津貼溢發事後須再繳還或遭到勞保局追回之情形發生,若提前復職或離職應主動告知勞保局。 (5) 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意雇主回去工作1天或短暫幾天,能繼續領津貼嗎? 不可以 。 這樣的情形已經屬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的情形,便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其津貼發給至復職前1日之當期止。
看板BabyMother標題[請益] 留職停薪後特休計算作者alwang07/育嬰假開始錢有結清過未休的特休假吧? 2/1開始就該用年資· 請教同仁於90年7月2日到職. 有二段留職停薪年資. 至 (復職) 至 (復職) 特休紀錄是至已請特休假18日. 請問年4月20日復職後到下一個週期年3月1日前有特休幾天. 另本公司自由曆年制轉換為週年制友善列印: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3.育嬰留職停薪前,建議盡量休畢個人當年度之特休假。 可休天數. 計算方式留職停薪復職後,當年度特休天數計算方式,依留職停·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併計;因此勞工復職後的年資計算,需將留停期間扣除。. 為使復職後計算年資方便,實務上多將「到職日」依留停期間向後推計「年資起算日」,作為復職後計算年資之依據,同時亦可與「到職日」名詞加以區隔,避免一、在勞動契約未中斷(留職停薪)或終止的狀態下,年資將持續不斷累積。 而特休既然按年資計給,那麼在年資正常持續累積狀態下,一個特休年度的終結,將緊接著下一個特休年度的起始。 換句話說,當勞工因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導致年資累積到達下一個週年的時點延後,那麼特休年度的終結(下一個特休年度起始日之前夕)自然也隨著年資累積狀況而延後(備註:所謂特休年度終結日延後係針對「到職週年制」,「曆年制」的特休年度終止日始終固定不變)。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併計;因此勞工復職後的年資計算,需將留停期間扣除。 為使復職後計算年資方便,實務上多將「到職日」依留停期間向後推計「年資起算日」,作為復職後計算年資之依據,同時亦可與「到職日」名詞加以區隔,避免混淆。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前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其當年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依公務人員·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所以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函釋). 所以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特別休假年資並不會歸零重新計算比對(c)、(f)可知,曆年制特休因留停而重新計算特休天數後,新計算特休天數(案例中年為天)將比留停前之原給予特休天數(天)為少; 因此按勞工留停前特休排休狀況,有可能發生已休天數低於或高於新計算天數。 第2項)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第8條第2項規定:「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A. 一、勞工計算特別休假年資應自年月日 受僱日起算,工作滿ㄧ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特別休假七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四日。. 二、年4月16日起至年5月26日止,勞工申請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其申請普通傷病假而雇主應給假之最低標準,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已有明文,而普通傷病假期限為:(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

法令依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日留職停薪,則年A之特休日數: 5 дзён таму特休沒用完有2種處理方式,一是和雇主協商順延到隔年使用、二是換錢。而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留職停薪期間,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ліс  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2年,當育嬰留職期間碰到年度特休時,特休假怎麼算,會不會影響休假權益,是不少勞工的疑問。 8 дзён таму舉例來說:. 小玉已在公司工作2年5個月,按勞基法規定有10天特休, 她在請了2 勞工特別休假試算說明.如申請保留於復職年度繼續使用而未用畢者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其申請普通傷病假而雇主應給假之最低標準,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已有明文,而普通傷病假期限為:(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勞工任職6個月以上未滿1年,有3天特休假,年資滿第1年則有7天特休,若在申請育嬰留停前完全未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因育嬰留停不計年資,返職後就可以安排休假。 但是,黃維琛說,休完了育嬰留停,下一個年度特休假起算點會改變,必須把留停當年度沒有做滿年資的畸零期間做到滿,隔天才開始起算新的年度特休。 以週年制為例,假設王小姐到職日為年8月1日,勞工預計自年5月1日開始請育嬰留停半年(累計年資9個月,還差3個月就做滿1年),留停後返職日是年11月1日,王小姐應再工作3個月才算補滿1年的年資,因此特休假計算起始點推到隔年2月1日起。 首先,如同請事假需要說明原因,請病假需要附上證明,那申請留職停薪的條件呢? 我們就先了解留職停薪項目有哪些吧! 首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也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勞動部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 (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 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之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勞動法規】請留職停薪時,必須請完30天病假,14天事假,還有特休休完才能請嗎-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好評不斷! 活動延長至11/30止! 本會有效會員期間內 ,即日起至11/30止,只要在此期間內一次報名2門線上課程並完成繳費, 即享以下超值優惠:一次報名2門線上認證課程 即免費贈送1門線上認證課程 一次報名2門線上單天課程 即免費贈送1門線上單天課程 疫情期間 ~會員獨享特別優惠, 敬請把握! 先搶先贏! · 反之,雇主不須於留停期間強制結清特休日數,除不用細究不休假獎金的每日工資應算至哪個月正常工時薪資外,更可以待復職後勞工選擇休畢特休而節省人事成本,勞資雙方互蒙其利,更避免造成勞資糾紛產生。. 本件因事業單位採到職週年制,該員於年1月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年度不同,且申請留職停薪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 得依其意願申請保留於復職年度繼續使用,或依留職停薪當日之支薪等級於留職停薪當年 年底時發給特別休假日出勤工資。.

2/1開始就該用年資 今天2月分分鐘去當兵,6月回來復職公司人事小姐跟說,因為去當兵要扣特休天按比例扣。 還是這要看公司規定,留職停薪前沒想到這點 сту  г特別休假轉換術大公開!」中,有大概說明了該如何轉換曆年制成週年制的特休。然而,有許多勞工可能在職涯中會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傷病留職停薪的 復職後公司說我年資歸零,也沒有特休,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的年資應該如何計算呢? 若歸零是否年終也會有所折扣?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 ліп  г看板BabyMother標題[請益] 留職停薪後特休計算作者alwang07/育嬰假開始錢有結清過未休的特休假吧?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 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所詢員工如果在不請完病假30天、事假14天、特休請完情況下,直接請留職停薪,這部份法無明定,故公司主管同意當事人留職停薪,以及需否寫切結書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依本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如果留停前已先將特休結清,則/8/1~/7/27無特休 必須等/7/28年資滿二年,取得新制滿二年的特休10天 至於年終,法令沒有詳細規範,以公司發放規則為主 up vote楊朝崴 回覆 以下條文先提供與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條: 「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雇主如果要員工辦理留職停薪,恐怕 只有在員工發生重大錯誤,例如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是受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等情況(勞基法§12),選擇不解僱員工,而是以「留職停薪」來處罰才比較妥當而不違法 。 但是,前提是必須先將懲處內容事先公告給員工,而且停職停薪的時間不能過久、符合比例原則,才能避免爭議 (註1)。 Q:留職停薪和無薪假(減班休息)有何不同? · 友善列印: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 勞動部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 (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

5 лют  г根據新版勞基法,特休假的算法已經十分複雜,若加上育嬰假或留職停薪的狀況,計算狀況也略有不同,聽起來複雜,但只要搞懂邏輯,就不會讓自己的權益睡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並繼續履行原約狀況. 育嬰假,正確的說法是育嬰留職停薪. · 勞基法第10條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英.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民國年月三、 反之,如該員於留停前已將7日特別休假休畢,則其年1月1日留停復職後,因計算特休之受僱當日改變,本需再做滿7個月後(年1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 公 (發)布日期:. 法規名稱:.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方得於年8月1日起,再享有任職滿二年之10日特別休假(蓋除事業單位有特別約定留停「期間」年資 因此前後工作年資 · 每年約有50萬件育嬰留停申請案,勞工不用擔心育嬰留停吃掉特休假,勞動部指出,勞工返職時,原則要將育嬰留停當年沒做滿的月數、未休完的特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併計;因此勞工復職後的年資計算,需將留停期間 · 換句話說,當勞工因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導致年資累積到達下一個週年的時點延後,那麼特休年度的終結(下一個特休年度起始日之前夕)自然也隨著年資累積狀況而延後(備註:所謂特休年度終結日延後係針對「到職週年制」,「曆年制」的特休年度終止日始終固定不變)。.
  • 四、如果大家可以理解B圖,請接續進入留職停薪b圖,如勞工於年8月1日起留停6個月,當年度特休僅有4 三、我們以勞動部年6月16日公布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有關第24條之案例做為出發點,導出週年制A圖與曆年制B圖,特別是B圖有兩個重點,一是特休可以按在職天數依比例給假(分段計給),二為總日數需符合法定標準,可詳見B圖文字說明。.
  • 所以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函釋). 所以只有在換工作、或在原雇主處離職後再復職的情形,才會重新計算。. 而復職當年度的 所以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特別休假年資並不會歸零重新計算,仍會合併其年資 。. ·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二、年4月16日起至年5月26日止,勞工申請留職停薪這1年1個月又10天期間,可以不計入前項特別休假工作年資計算。. 一、勞工計算特別休假年資應自年月日 受僱日起算,工作滿ㄧ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特別休假七日。. 等該勞工復職時,扣除實際留職停薪期間,再併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四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日。.
  • · 以上圖為例,前面兩次留職停薪後,滿足週年年資的日期會遞延到年9月26日,因此公司應該在該日期結清特休天數,也就是計算勞工在該日期前總共放了幾天,依法又該有幾天的特休,本案例中,在年9月26日以前總共應有64天特休(7天+7天+10天+10天+15天+15天),公司只要在該日期以前補足天數或未休工資,接下來自年9月26日開始只要接續給予勞工滿七年的15天

另本公司自由曆年制轉換為週年制 ·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併計;因此勞工復職後的年資計算,需將留停期間扣除。. 請問年4月20日復職後到下一個週期年3月1日前有特休幾天. 所以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特別休假年資並不會歸零重新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函釋). 有二段留職停薪年資. 至 (復職) 至 (復職) 特休紀錄是至已請特休假18日. · 請教同仁於90年7月2日到職. 為使復職後計算年資方便,實務上多將「到職日」依留停期間向後推計「年資起算日」,作為復職後計算年資之依據,同時亦可與「到職日」名詞加以區隔,避免 · 勞工因故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所以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基準法第38條規定計給。.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四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日。. A. 本件因事業單位採到職週年制,該員於年1月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年度不同,且申請留職停薪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 得依其意願申請保留於復職年度繼續使用,或依留職停薪當日之支薪等級於留職停薪當年 年底時發給特別休假日出勤工資。. 一、勞工計算特別休假年資應自年月日 受僱日起算,工作滿ㄧ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特別休假七日。. 如申請保留於復職年度繼續使用而未用畢者 二、年4月16日起至年5月26日止,勞工申請 · 反之,雇主不須於留停期間強制結清特休日數,除不用細究不休假獎金的每日工資應算至哪個月正常工時薪資外,更可以待復職後勞工選擇休畢特休而節省人事成本,勞資雙方互蒙其利,更避免造成勞資糾紛產生。.


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並繼續履行原約狀況. 民國年月 因此前後工作年資 · 每年約有50萬件育嬰留停申請案,勞工不用擔心育嬰留停吃掉特休假,勞動部指出,勞工返職時,原則要將育嬰留停當年沒做滿的月數、未休完的特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英. 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 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所詢員工如果在不請完病假30天、事假14天、特休請完情況下,直接請留職停薪,這部份法無明定,故公司主管同意當事人留職停薪,以及需否寫切結書 · 勞基法第10條 :. 育嬰假,正確的說法是育嬰留職停薪. 法規名稱:.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其申請普通傷病假而雇主應給假之最低標準,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已有明文,而普通傷病假期限為:(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 · 友善列印: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 勞動部提醒,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 (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公 (發)布日期:.


3 comments on “留職 停 薪 特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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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對(c)、(f)可知,曆年制特休因留停而重新計算特休天數後,新計算特休天數(案例中年為天)將比留停前之原給予特休天數(天)為少;因此按勞工留停前特休排休狀況,有可能發生已休天數低於或高於新計算天數。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併計;因此勞工復職後的年資計算,需將留停期間扣除。為使復職後計算年資方便,實務上多將「到職日」依留停期間向後推計「年資起算日

  2. 特休制度採曆年制 (即1/1至12/31),勞工如申請留職停薪,應如何計算特休天數?中華人事主管協會(二) 從勞工特休排定權出發,假設勞工年資滿1年翌日取得7日特休假,旋即申請留職停薪2年,重點應在留停復職後勞工仍具備原7日特休行使與否之選擇權,若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函釋) 所以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特別休假年資並不會歸零重新計算,仍會合併其年資 。 所以只有在換工作、或在原雇主處離職後再復職的情形,才會重新計算。 而復職當年度的特別休假幾天呢? 如果復職當年度非完整年度,則依比例計算其特別休假之天數 。 例如員工年資6年(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休假每年度15日),復職時處於當年度第3個月,則該年度特休假為13日【計算式:15日×(10月/12月)=日,四捨五入後為13日】。 雇主可要求勞工要在年度終結前把特休休完嗎?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contact us 聯絡我們一、查「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綜上所述,勞工雖申請留職停薪,但只要年資滿一定期間,且翌日仍在職,在其勞動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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